公路新規範與城市道路規範雖然規定不同,但理念是基本一緻的。防撞護欄本身也是一種障礙物。隻有駛出路外車輛碰撞障礙物與碰撞防撞護欄相比,後果更嚴重,才考慮設置護欄。人的生命無價,但即使是發達國家,是否設置防撞護欄也是基于工程經濟分析結果。
《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範》(JTG D81-2017)的條文說明:“根據國外的研究,可能發生對撞事故的公路,安全速度約爲70km/h。此次修訂,對于高速公路和作爲幹線的一級公路,考慮到車輛穿越中央分隔帶闖人對向車行道的嚴重後果,中央分隔帶設置護欄的條件,仍采用“中間帶寬度小于或等于12m”的規定。如果中間帶寬度小于或等于12m,或者中央分隔帶内有障礙物,則需要設置護欄。作爲集散的一級公路,整體式斷面中間帶小于或等于12m,運行速度較高、交通量較大的建議設置中央分隔帶護欄,否則可不設置中央分隔帶護欄,但要設置保障行車安全的隔離設施。”
城市主幹路的設計速度***高60km/h,已經考慮了交叉口間距及城市交通組成(小客車、非機動車、行人爲主)等因素,限制速度***高60km/h,低于安全速度70km/h,采用中央分隔欄杆是合理的。對于城郊仍然承擔公路交通功能、限制速度大于70km/h的城市主幹路,應參照公路規範進行論證。
同時,建議科研機構針對我國中央分隔欄杆的應用狀況應進行詳細的調查研究,包括車速、事故類型、事故率、事故嚴重程度等,據此進行交通安全綜合分析,爲規範的修編提供依據。
此外,公路規範的“隔離設施”這一名稱有産生包含“隔離栅”的歧義,城市道路規範的“分隔設施”更爲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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